相关文章
友情链接

嘉兴叉车师傅一个动作后悔终生 负全责吃官司

有句古话说得好,叫“退一步海阔天空”。但是有个叉车驾驶员,在发生事故后,把车也往后退了一点路,然而这一退,不仅没让他前途海阔天空,反而要承担事故全责,还要吃官司坐牢。

7月2号下午3点多,交警接到报警,说嘉兴南湖大桥下面南侧辅道发生一起事故,一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摔倒,受损严重。交警很快赶到现场,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南侧辅道,一辆叉车停在下穿通道,离电动自信车有将近一米的距离,报警人就是叉车司机付某。

叉车司机 付某:我就是说他(电动自行车驾驶员)大概是害怕,自己刹车摔出去了,(记者:害怕什么?)他看到我叉车过来,他大概避让的意思

警察 朱建峰:当时第一个感觉就是,因为叉车没有上辅道,两个车子是不可能存在碰撞的这种可能,而且又听到那个报警人付某这样说,也就感觉到可能是一个单车(事故)。

交警勘查现场,发现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板有破损,上面还沾着黑色的物质,但现场找不出来源,这让交警有所怀疑,这起事故也许不简单。之后,交警赶到医院,电动自行车伤者姓尤,今年50岁。交警在医院了解到另外一个细节,伤者右手有骨折,但这应该不是摔伤造成的。

朱建峰:询问了医生,那么医生也说,像他这个伤口,不像是倒地之后那种擦伤,肯定是有碰撞才能造成的这种痕迹。

交警怀疑付某说谎,很可能是叉车撞了电动自行车,于是交警扣了叉车,把两辆车交给杭州专门的鉴定机构。7月12号,鉴定结果出来了,电动自行车上的撞痕是和叉车碰撞造成的,电动自行车上沾着黑色的物质也是叉车上的。在证明面前,付某还是一口咬定,他没有撞到对方。交警反复查看事故现场周边监控,看到案发的时候,付某叉车的顶部穿过下穿通道,到南侧辅道位置停下,过了一会儿叉车就往后倒了。这样看来,付某的嫌疑越来越大。

7月24号,伤者尤师傅不幸去世。到了7月28号,付某迫于压力,主动来交警队投案。

付某:吃吃不下,睡睡不着,这个心里,简直比死还难受,那日子没法过。不是说交警打我电话我怕,我每个礼拜一到礼拜五这几天日子没法过,一直到礼拜六这天日子才好过一点,(为什么?)因为这一天交警都休息。到礼拜天,好了,又不行了,这最后一天了,马上又到礼拜一了,这事情又来了。

付某说,事发当天,他开车到南湖大桥下面卸石材。卸了第五批货,再去拉货的时候,在南侧辅道发生了事故。

叉车司机 付某: 当时他撞的时候,我在看右手这个车子过来,我没注意反方向有车过来,只听哐当一声,人摔倒了。

付某报了警,120医生把伤者送往医院。这个时候,他就动起了歪脑筋。

付某:当时人救走以后,我不是看这个人摔得很严重,这个叉车又没保险。看监控没朝这个方向照,所以说出于害怕,吓糊涂了,就把车往后倒了一点。

交警说,如果当时付某保护现场,如实交代事故情况,他都不需要负事故全责,因为双方都有过错。

警察 朱建峰:当时电动自行车有一个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,付某他是开叉车,叉车不属于机动车,不属于车辆,它是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,还有他在转弯的时候,疏忽了一个观察,没有确保安全。

但是付某把车往后一倒,伪造了事故现场,现在事故责任认定就完全不同了。

朱建峰:付某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,故意伪造、破坏现场,毁灭证据,按照法律规定,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
现在付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,要吃官司,另外经过协商,还要赔死者家属60万。

朱建峰:提醒一下广大交通参与者,发生事故之后,不要抱着侥幸心理,应该如实把案件的事实,如实向我们警方反映,不然的话,自己将面临的将是更大的一个惩罚。